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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VOCs排污收费政策出炉 VOCs排放源调查将全面铺开

发布时间:2022-05-19 09:33:50 来源: 分类:新闻动态 次浏览

广西的挥发性有机物(VOCs)收费政策(桂价费〔2017〕11号)于2017年4月1日起实施,这是继北京、上海、安徽、云南等省(直辖市)之后,全国第18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(包括直辖市)。政策规定广西地区的VOCs从2017年4月1日起开始正式征收排污费,确定VOCs污染当量值为0.95千克,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.2元。广西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,先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试点行业征收。

当前,广西VOCs污染控制工作基础十分薄弱,基数不明,家底不清。仅在2016年,自治区环科院参与了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估算》研究,核定了2015年广西VOCs排放总量,估算结果还存在排放源分类不够准确、缺乏本地化排放因子、估算方法有较大不确定性等问题。因此,2017年自治区环科院将全面开展广西大气污染源活动水平数据调研,对于排放特征受地域差异影响较大的如VOCs排放源,将通过现场测试建立本地化排放因子和源成分谱,最终建立广西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管理系统,形成广西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对策建议方案,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。同时,自治区环科院配备的在线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,可连续在线分析空气中的各种单个VOCs和总挥发性有机物,该仪器可应用到企业污染排放测定中。

对VOCs实施排污费征收后,将有效促使企业减少VOCs的排放,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。测定企业VOCs排放量种类和排放量,将有利于企业进行污染精准减排。VOCs本地化清单编制,将有助于环境管理部门对试点企业排污登记管理,有的放矢的控制和治理VOCs,改善广西地区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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